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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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保險人、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 第 二 節 投保單位
( 112年02月23日)
第 14 條
投保單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於十五日內填具投保單位變更事項申請書,連同有關證件送交保險人:
一、名稱、地址或其通訊地址之變更。
二、理事長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