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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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 112年02月08日)
第 39 條
社會團體係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衛生、宗教、慈善、體育、聯誼、社會服務或其他以公益為目的,由個人或團體組成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