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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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團體法
第 八 章 社會團體
( 112年02月08日)
第 42 條
社會團體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