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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1 條
在同一省區內,有半數以上縣(市)成立縣(市)商業同業公會者,報經內政部核准,得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在同一省區內,其成立之商業同業公會未達前項所定數額時,得報經內政部特准後,合組全省各該業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