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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   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4 條
各級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中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