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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04年06月22日)
第 3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