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04年06月22日)
第 33 條
依本法第四十一條發起組織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應由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立案證書影本,報經內政部核准後組織之。
前項規定,於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發起組織全國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