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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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 104年06月22日)
第 37 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