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輸出業同業公會及聯合會 ( 104年06月22日)
第 37 條
特定地區輸出業同業公會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組設研究、試驗及檢驗機構,應擬具組織簡則,提經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徵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後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