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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104年06月22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