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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104年06月22日)
第 5 條
依本法第十條發起組織商業同業公會,應以同業之公司、行號為發起人,備具申請書,連同發起人名冊及登記證照影本,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由發起人召開發起人會議,互推籌備員,組織籌備會,負責辦理籌備事宜。

前項所稱同業,依各類商業團體分業標準之規定。

第 6 條
籌備會之任務如下:
一、調查組織區域內同業公司、行號狀況。
二、訂定會員申請入會手續及公開徵求會員。
三、擬訂商業同業公會章程草案。
四、審查會員及其會員代表資格並編造名冊。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
六、草擬提案。
七、籌墊籌備費,並提報成立大會追認。
八、決定成立大會召開日期及地點。
九、推定成立大會主席或主席團人選。

前項第三款至第六款任務,應於召開成立大會十五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籌備會應於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完成籌備工作,其有特殊情形者,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個月。

第 7 條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