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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商業同業公會 第 一 節 設立 ( 104年06月22日)
第 7 條
商業同業公會成立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章程連同會員及會員代表名冊、職員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前項商業同業公會所報資料合於法令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頒發立案證書及圖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