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5 條
每一會員工廠所派之代表,以一人至七人為限,依繳納常年會費之等級,決定代表人數,於公會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