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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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二 節 會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9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