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三 節 職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22 條
理事長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理事、監事及常務理事、常務監事,應各有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