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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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2 條
特定地區及省(市)某業工業同業公會成立滿三單位以上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起組織全國該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性質特殊之團體,發起單位不足前項規定數額者,得由主管機關酌情核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