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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3 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經費,由其所屬團體會員各以其常年會費十分之一至十分之二,於章程中訂定繳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