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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5 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出席之會員代表,由各該所屬團體會員選派之;其代表人數,依各該團體會員所負擔經費之比例,於章程中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