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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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7 條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對所屬團體會員之目的事業,有採取一致行為之必要者,得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