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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三 章 工業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49 條
縣(市)工業會由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組織之;不滿五家時,加入鄰近縣(市)工業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