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   第 三 章 工業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50 條
直轄市工業會由左列會員組織之:
一、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
二、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