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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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三 章 工業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52 條
兼營兩業以上工業之工廠,如其中一業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為會員者,應以該業加入工廠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工業會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