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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三 章 工業會 ( 110年01月27日)
第 54 條
全國工業總會由左列團體會員滿五十單位時組織之:
一、省(市)工業會。
二、未組織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之特定地區工業同業公會。
三、全國工業同業公會。
四、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