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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66 條
凡全國性工業團體,因國家重大變故,無法召開全國代表大會時,除原選出之理事、監事,仍應繼續行使職權外,其理事、監事之缺額,得經主管機關核准,由可能集會之下級團體補選充任之;其所補選理事、監事之任期,依第二十三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