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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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
第 五 章 附則
( 110年01月27日)
第 67 條
礦業,準用本法之規定,組織各業礦業同業公會或加入工業會;礦業團體之分類及其組織區域之劃分,由內政部商請經濟部決定之;必要時,並得予以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