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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工業同業公會 第 六 節 全國各業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 70年07月14日)
第 41 條
全國工業同業公會聯合會依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籌集之臨時事業費,應將其籌集金額、用途及收支狀況,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