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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工業會 ( 70年07月14日)
第 43 條
依本法第五十條組織之直轄市工業會,應有直轄市工業同業公會滿五單位以上,或領有工廠登記證照而無法加入工業同業公會之工廠滿五家以上時,發起組織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