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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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監督
( 70年07月14日)
第 49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為處分時,如因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應先商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同條第四項規定為處分時,以有關目的事業之事項為限,應先商得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