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70年07月14日)
第 53 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應由理事會依本法及本細則規定,修訂各該團體章程,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