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工業團體法施行細則   第 五 章 附則 ( 70年07月14日)
第 54 條
本法施行前已成立之工業團體,依本法第六十八條之規定改組時,其理事監事之任期,應重新計算,改組前之任期不予併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