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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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三 章 會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5 條
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服務或居住於教育會組織區域內,現任各級學校及幼兒園教職員,或曾任各級學校教職員三年以上,或現任各級教育行政機關教育行政人員、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者,得加入服務或居住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個人會員。
各級學校、社會教育機構、學術研究機構得加入所在地之鄉(鎮、市、區)教育會為贊助會員。贊助會員無選舉權及被選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