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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三 章 會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7 條
上級教育會以其下級教育會為團體會員。

下級教育會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於上級教育會每屆理事、監事改選二個月前召開理監事會選派之;其代表名額,由上級教育會按所屬教育會之會員數比例於章程中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