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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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三 章 會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19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並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