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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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四 章 職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23 條
上級教育會理事、監事之當選,不限於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之代表。
下級教育會選派出席上級教育會之代表,不限於下級教育會之理事、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