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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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四 章 職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26 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前項理事、監事任期屆滿改選完成後,應於十五日內將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