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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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四 章 職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27 條
理事、監事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分別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本法之規定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屬之教育會依本法規定解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