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會法   第 四 章 職員 ( 110年01月27日)
第 28 條
教育會得依其章程聘僱會務工作人員,承理事長之命,辦理會務,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後聘僱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