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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法   第 二 章 設立 ( 110年01月27日)
第 5 條
教育會分鄉(鎮、市、區)教育會、縣(市)教育會、省(市)教育會及全國教育會。

第 6 條
省(市)、縣(市)、鄉(鎮、市、區)教育會以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冠以各該區域之名稱。全國教育會應冠以中華民國國號。

第 7 條
同一區域內之教育會以一會為限。但於行政區域調整前成立者,不在此限。

第 8 條
教育會會址,設於該組織區域內;教育會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得設辦事處。

第 9 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以在該區域內具有個人會員資格者十五人以上發起組織之;不滿十五人者,應加入鄰近區域之教育會或共同組織之。

第 10 條
縣(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鄉(鎮、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在此限。

第 11 條
省(市)教育會之設立,應由該區域內五個以上縣(市、區)教育會發起組織之。但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 12 條
全國教育會之設立,應由三個以上省(市)教育會發起組織之。

第 13 條
教育會之發起組織,應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後,方得召開發起人會議,組織籌備會。

召開籌備會及成立大會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派員列席,並於成立大會後十五日內將章程、會員名冊及理事、監事簡歷冊,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由主管機關轉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 14 條
教育會章程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區域。
四、會址。
五、任務。
六、組織。
七、會員入會、出會及除名。
八、會員之權利與義務。
九、會員代表及理事、監事之名額、權限、任期及選任與解任。
十、會務工作人員之職稱、名額、聘僱及解職。
十一、會議。
十二、經費及會計。
十三、章程修改之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