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會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會員 ( 104年05月26日)
第 11 條
鄉(鎮、市、區)教育會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出會,由其所屬教育會報請該管主管機關備查: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
三、有本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五款情形之一。
四、未依會籍移轉之規定辦理會籍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