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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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 75年01月15日)
第 2 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