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會整理及解散重行組織辦法  ( 75年01月15日)
第 1 條
本辦法依教育會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二條訂定之。

第 2 條
教育會受主管機關整理處分者,其理事、監事之職權應即停止,由主管機關就非現任理事、監事之會員(代表)中遴選五至七人組織整理小組,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負責整理。

第 3 條
整理小組之任務如左:
一、接管印信、人事、檔案、財產及清理財務,造具清冊,移交下屆理事會。
二、清查會籍。
三、召開會員(代表)大會,改選理事、監事。重新組織理事會、監事會。
四、處理政府指定或委辦事項,並提供會員(代表)必要之服務。

第 4 條
教育會整理期間對外行文,以整理小組召集人名義行之。

第 5 條
教育會之整理,於整理小組成立之次日起三個月完成,必要時由主管機關延長之。

第 6 條
整理小組於新任理事長選出後十日內應辦理交接完竣,並即撤銷之。

第 7 條
教育會經整理未能如期完成任務者,應由主管機關予以解散。

第 8 條
教育會經解散後,應即重行組織。其重新組織之程序依本法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