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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四 章 理事、監事及其他職員 ( 104年06月03日)
第 32 條
合作社設理事至少三人,監事至少三人,由社員大會就社員中選任之。

社員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者,不得為合作社之理事或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