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合作社法   第 五 章 會議 ( 104年06月03日)
第 47 條
理事會於必要時,得召集臨時社員大會,社員全體四分之一以上,亦得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其理由,請求理事會召集臨時社員大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日內,理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社員得呈報主管機關自行召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