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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社法   第 五 章 會議 ( 104年06月03日)
第 52 條
社務會由理事會召集之,其主席由理事、監事互選之。

社務會應有全體理事、監事三分之二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社務會開會時,事務員、技術員得列席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