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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四 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112年06月09日)
第 25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