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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四 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112年06月09日)
第 27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
三、第十二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