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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法   第 四 章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112年06月09日)
第 28 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