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社會工作師法
第 五 章 公會
( 112年06月09日)
第 32 條
社會工作師公會之組織區域依現有之行政區域劃分,分為直轄市公會、縣(市)公會,並得設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在同一區域內,同級之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一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