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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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05日)
第 2 條
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
一、金錢。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