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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108年11月05日)
第 6 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應至少每六個月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遇重大災害或國際人道救援勸募時,應至少每月刊登之。

前項基本資料,應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日期、捐贈用途及第九條各款事項。

第一項政府機關(構)應刊登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一;勸募團體應刊登之辦理情形,依第十四條及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為之,其內容規定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