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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健康檢查保健服務及追蹤服務準則  ( 96年07月31日)
第 5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健康檢查結果通知老人;檢查結果無法判讀時,應通知其複檢;發現需追蹤治療之病症時,應通知其治療或將其轉介至適當醫療機構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