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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接管辦法  ( 97年01月23日)
第 1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接管小組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後,終止接管:
一、受接管機構所服務之身心障礙者均已獲致適當安置。
二、受接管機構已恢復正常營運。
三、接管之原因消滅。